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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务之急 | |
2012-08-28 森工总局新闻中心 | |
高本瑛
森工林区人热切企盼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我们森工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为森工林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在我省森工林区长达60多年的开发建设中,森工林区不单纯是国家木材的生产企业,还从事了一些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能。《条例》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林区社会管理职能,落实了行政执法责任,这是推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现代大森工、新森工必然要求。
要认真学习《条例》,完整掌握科学内涵,为贯彻实施《条例》奠定坚实的基础。森工林区是集公检法司教科文卫于一体的社会组织,同时又具有森林培育、木材生产、林产工业、种植养殖、森林食品、清洁能源、森林生态旅游等经济生活《条例》内容几乎涵盖了林区全部经济社会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才能把握《条例》所赋予我们的行政执法职能和行政许可权利,促进林区和谐发展。管理局机关要率先组织学习,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为服务基层做好准备。
要做好协调衔接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多年来,林区实际上承担着管理国有重点林区的责任,但同地方职责有交叉的现象,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屡屡发生。《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森工林区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关系。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交叉行政、重复执法等问题,为森工林区在加快发展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合作共建,奠定了法理基础。我们必须履行好使命,把各项行政执法职能和许可落实到部门,切实做到职权法定,依法作为,严格执法,高效便民。
要做好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健全的法制机构和优良的法制队伍是有效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保障,各林业局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及执法人员的培训则是重中之重。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授权在民、执法为民、崇尚法律,用法律思想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在思想观念上从群众义务本位和组织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组织责任本位转变,在法制观念上从治民治事向服务于民服务于事转变。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清廉务实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各项法律活规的正确实施。
《条例》正式施行后,需要我们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探索,不断优化林区社会环境,依法搞好合作共建;不断完善行政职能,做好行用执法的衔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但各行政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都熟知自身依法享有的法律权限,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构筑以生态为主导的现代林区绿色产业体系,促进林区转型发展加快林区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系松花江林管局党委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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