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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条例》加快林区发展
2012-08-28        森工总局新闻中心

 

刘世佳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和出台,这是我省森工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为林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对森工的地位和作用、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生产经3苦和产业发展、生态倒户和文明社会建设诸多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确定了今后发展目标和主要归务,赋予了森工更重要的职责和使命。黑龙江省〈铜列》的制定,开创了全国森工的先河,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条例》的制定,是顺应国有重点林区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经过几十年的开发建设,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建国以来累计为国家生产木材5.2亿立方米,年木材产量高时达1260万立方米,占全国的33.5%;累计上缴利税120亿元,更亲历圭林保存面积313.7万公顷,建设了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科学的林业资源管理和保护体系、和谐的林业社会体系。由于历史上国家经济建设急需大量木材,为了支援国家各地建设,林区一度把采伐量多少作为衡量工作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志,使采伐量超负荷运转,加上投资欠缺,植树造林和木材的生长量远不抵木材的采伐量,替代产业又没有发展跟进,林区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一直处于低位。尤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森工陷入了"森林资源危机""企业经济危困"的境地。1998年,国家做出了实施天保工程的战略决策,为森工走出"两危"带来了希望和机遇。目前,国家继续对林区实施天保工程,在注入大量资金的同时,又把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出台了《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及经济转型规划》,给林区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森工国有重点林区进入了一个经济转型、发展转向、重点转移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国家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战略,森工国有林区的主要任务,由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和社会管理为主,确有必要从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出发,通过立法规范森工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与相关地方政府的关系和合作共建等方面内容,保障和促进森工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已明确指出了国有重点林区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应当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二,《条例》的制定,为国有林区实施科学管理、规范管理、高效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经济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工作重点任务的转移,相应的生产经营方式、组织管理方式都将发生重大变化。由过去以木材生产经营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保护森林资源、建设森林生态体系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由过去以林业经济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林区经济为主,加快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林产品深加工产业、非林产业、种植养殖产业、森林食品产业、北药产业和林区旅游产业等管理方式转变;由过去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多种所有制,特别是加快发展非公有经济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由过去以完成国家计划性指令生产任务向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注重经济效益,关注民生,提高林区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由过去以经济建设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管理,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并重的管理方式转变。从上述五个转变可以看出,对林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管理水平、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对国家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森工总局及其林业管理局和所属机构的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监督管理权等都进行了事权划分,严格、规范、透明,使林区管理工作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的轨道。
第三,《条例》的制定,对林区深化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区域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发展转轨变型,彻底告别了长期以来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挑战。由于林区经济发展的历史欠账较多,过去只想为国家多生产木材,不注重社会建设,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林区职工生活条件比较差;经济转型以后,虽然国家对林区实施了天保工程,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要改变林区的落后面貌,提高林区职工生活水平,还得靠林区人民发杨艰苦奋斗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主动去闯市场,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把林区的资源优势、科技优势、文化优势变成市场优势、商品优势。由于原来管理体制不顺,有的地方各自为政,出现管理和发展的"真空"地带,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利于资源优势的发挥和市场一体化建设,影响了区域共同致富。《条例》的制定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职能、管理范围都发生许多新变化,既有林区自身的管理体制需要调整,又有与林业局所在弛的市、县()的管理职能和管理范围的重新划分和定位,所以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协调利益关系,建立互相沟通、加强联系的新运行机制,共同搞好区域合作共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由此可见,《条例》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条例》的制定,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赳顺利实施《条例》,还需要深入细致地估加工作。
第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贯彻实施《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深入开展学习活动。《条例》涉及的内容很多,每一条每一句都包含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和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而且许多内容都是全新的,对林区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需要深入学习认识,才能领会精神实质,才能落到实处。应当在林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不仅领导干部要学习明白,广大干部职工也要熟悉内容,这样才能在林区经济发展中运用《条例》,维护权益。要办好各种类型的学习班,搞好培训,培养学习骨干和讲解员。二是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设宣传专栏,解答《条例》贯彻落实中的热点及时发现和解解决贯彻落实《条例》所遇到的某些实际问题,总结和推广贯彻落实《条例》的好经验、好典型。
第二,深化改革,为林区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条例》为国有重点林区加快发展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也为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利时机。所说有利时机,就是为打破行政区域管理分割的樊篱,纳入统筹改革发展规划,实行统筹改革目标创造了时机,而且为理顺内部改革关系,充分调动各级干部职工积极性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贯彻落实好《条例》,应在进一步提高林区改革的内在动力上下功夫,走出一条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新路子和良好运行新机制。《条例》赋予林区许多新的职权,是和林区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连在一起的,不深化改革,《条例》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就难以推进实施。如,实行国有重点林区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体制;建立规范生态效益补偿丰几制;国有重点林区林业局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合作共建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区据圣济社会协调发展;林业局与市、县()毗邻或者交叉的小城镇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建设、区域合作、协调发展、联合进的是共黯出设施建设;林业局与市、县()在同一区域内的市政服务、交通运输、税费收取、科教、卫生、文化等各项公共事业的合作和运行机制等都需要用改革、合作协商的力怯处理好。
第三,加强研究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法律责任,保证《条例》顺利贯彻实施。要处理好《条例》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涉及到几个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要有具体明文规范。比如跨区域的社会治安问题、交通运输问题、社会管理等。要明确职责,搞好分工,互相合作,防止推诿和扯皮。在执法过程中要落实责任区,保证人员到位、行政执法到位。
(作者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省科顾委副主任、宏观经济专家组组长、省社科联原主席、教投、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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