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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给林区带来的变化和启迪 | |
2012-10-08 | |
李玉春 金贵成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也是省级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形式,确定了森工的体制和职能,解决了多年来没有得到破解的体制问题,使森工各级组织在各项生产经营和社会管理中有了统一而至高的遵循,理顺了政企关系,明晰了职权界定,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林区发展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条例》对于实现森工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森工林区调整思路,搞好转型,实现林区经济社会的持续长久快速发展将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一、突出了体制建设,要重新认识和客观把握林区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的指导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国有重点林区实行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体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综合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林业局可以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我们的当地人民政府已经不再对林区行使行政管辖权,林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好政策,履行好本身的职责,把林区的各项事业管理好。对自身建设必须重新认识和提高,首先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搞好行政权力衔接,把该接管的事情接过来,落实到部门和人员,防止出现权力真空。今后,我们不仅要学会抓经济,更要学会抓管理,抓执法,这样才能不负上级组织赋予我们的职权,才会更好的服务林区人民。
二、突出了执法建设,要重新规范林区的行政执法职能和提高执法能力。《条例》明确规定省森林工业总局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条例》以“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全面授予林区行政执法权,《条例》具体明确了总局、管理局、林业局社会行政管理各层级的行政职责。《条例》明确了林区的行政职权,对行政执法进行了法律规范,林业局将按着《条例》的授权依法对辖区进行各项行政执法。今后,林区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好“三定”工作,理顺林区行政管理体制及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主动与总局各行政管理部门对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对以前没有明确授权的,要尽快明确权责,并按行政管理层级,逐级落实到位。应当在《条例》的规范内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各种制度,适用有效的监督机制,合理可行的执法部门。要对现有的执法系统进行适时的完善和调整,以适合《条例》的需要。要加大执法权力整合,把各项执法权都一一落实到相关部门,落实到责任人。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收到执法时效。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各行政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都熟知自身依法享有的法律权限、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树立新的执法理念,要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理解法理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自我监督的能力。要会执法,执好法;会用权,用好权。做到有位有为,肩负起行政执法的重任。
三、突出了生态保护,要进一步明确林区的任务目标以及经营方式。《条例》明确规定国有重点林区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要求国有重点林区应当充分发挥生态功能,按照生态主导、严格保护、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证森林生态作用的有效发挥。生态保护是《条例》中的很重要的方面,把生态保护纳入了林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要求。因此,林区在将来的工作中必须把生态保护做为各项生产生活的前提,不能再唯生产而生产,唯经济而经济,必须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生态保护、关注生态保护、加强生态保护,把生态保护作为林区的根本任务。要坚决树立和增强资源意识,林区内的森林、水源、植被、动物、矿产、土地、沙石等均是我们需要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的范围,具有依法经营、使用、监督的权力。要建立健全整套的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要建立规范而合格的保护和执法队伍,加大保护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四、突出了社会建设,要把林区的社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纳入重要日程。《条例》从林区的社会性特点出发,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提出国有重点林区应当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健全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条例》规定林业局局址和中心林场等林区小城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居民自治。建立林业局与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条例》将林区社会事业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任务和要求,这是历史性的突破,也是林区多年发展演变的结果。也结束了过去重视生产忽视生活的发展历史,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步骤。《条例》将教育、卫生、文化、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等社会事业都纳入了省总体规划中,与全省的发展和要求同步实施,对完善社会事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力的解决了林区职工的后顾之忧。要落实这些措施,林区要逐步建立符合自身现状又与全省合拍的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向上级汇报和接触,尽快掌握相关的基本精神,使我们的社会事业尽快融入全省大循环中。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责任意识,胜任和完成本职工作。
五、突出了区域建设,要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林区不仅承担着经济建设任务,还承担着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任务。《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税收、资源合理配置、投资体制、林区内的公民、法人利益保障、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给予林区相应的政策支持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重点林区的建设,为国有重点林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善于放大《条例》出台施行的利好效应。林业局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合作共建的协商机制,共同打造本地区的基础规划和建设,统一规划、分区建设、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林区应当享受本地区税收、招商等优惠政策。林区要与所在地政府在公共事业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进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总之,要把《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为加快林区发展的一个新的契机,作为推动发展的一个强大动力,作为凝聚林区人民意志的一种新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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