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性告知单 |
| 事项名称 |
执业兽医师未按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兽医卫生防疫站 |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一、《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第五条 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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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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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实施部门 |
省林业公安局 |
| 事项相对人 |
个人 |
| 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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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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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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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633室 |
| 承办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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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51-82623770 |
| 监督机构 |
森工总局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1-82805089 |
| 邮寄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633室 |
邮政编码 |
150008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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