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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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参考样式) |
事项名称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九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4、《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120号)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原批准机关应当结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第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关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法》(浙卫发〔2014〕213号)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应当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的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 |
法定时限 |
8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0个工作日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事项相对人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办理条件 |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
办理地点 |
卫生局 |
承办内设机构 |
卫生局 |
咨询电话 |
0451-82620611 |
监督机构 |
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1-82805089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卫生局520室 |
邮政编码 |
150008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注:此表电子版可在省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