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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报告的处罚
2017-12-12        
附件4          
一次性告知单
(参考样式)
事项名称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报告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共同实施部门  
事项相对人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与标准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办理条件  
办理地点 卫生局
承办内设机构 卫生局 咨询电话 0451-82620611
监督机构 监察局 监督电话 0451-82805089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卫生局520室
邮政编码 150008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注:此表电子版可在省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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