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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2017-12-12        
附件4          
一次性告知单
(参考样式)
事项名称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一、《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共同实施部门  
事项相对人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与标准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办理条件  
办理地点 卫生局
承办内设机构 卫生局 咨询电话 0451-82620611
监督机构 监察局 监督电话 0451-82805089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卫生局520室
邮政编码 150008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注:此表电子版可在省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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