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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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参考样式) |
事项名称 |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一、《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 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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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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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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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相对人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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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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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卫生局 |
承办内设机构 |
卫生局 |
咨询电话 |
0451-82620611 |
监督机构 |
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1-82805089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卫生局520室 |
邮政编码 |
150008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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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电子版可在省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