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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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参考样式) |
| 事项名称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处罚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一、《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 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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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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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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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相对人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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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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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卫生局 |
| 承办内设机构 |
卫生局 |
咨询电话 |
0451-82620611 |
| 监督机构 |
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1-82805089 |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卫生局520室 |
邮政编码 |
150008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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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表电子版可在省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