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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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参考样式) |
| 事项名称 |
擅自设置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者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 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三、《黑龙江省献血条例》((1999年10月20日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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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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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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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相对人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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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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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卫生局 |
| 承办内设机构 |
卫生局 |
咨询电话 |
0451-82620611 |
| 监督机构 |
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1-82805089 |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卫生局520室 |
邮政编码 |
150008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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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表电子版可在省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