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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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参考样式) |
| 事项名称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 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三、《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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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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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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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相对人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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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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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卫生局 |
| 承办内设机构 |
卫生局 |
咨询电话 |
0451-82620611 |
| 监督机构 |
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1-82805089 |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卫生局520室 |
邮政编码 |
150008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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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表电子版可在省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