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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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参考样式) |
事项名称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二、《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 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三、《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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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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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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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相对人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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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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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卫生局 |
承办内设机构 |
卫生局 |
咨询电话 |
0451-82620611 |
监督机构 |
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1-82805089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卫生局520室 |
邮政编码 |
150008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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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电子版可在省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