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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2-01

中共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委员会组织部

 

 

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区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近期,中组部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的有关要求。林区党委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佩戴党员徽章的岗位和场合。在参加入党宣誓、党的代表大会、“七一纪念庆祝党的生日等党内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节日,开展主题党日、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载体活动时,党员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等直接面向群众的党员应当佩戴党员徽章。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

二、规范党员徽章佩戴。在党组织明确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岗位、场合等,主动亮明身份,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党员要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党员徽章,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三、加强党员徽章管理。中组部办公厅推荐了党员徽章生产企业和式样,党员徽章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订制,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和发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党员徽章。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党员徽章管理,建立党员徽章发放台帐,做好党员徽章发放登记,党员要切实保管好党员徽章,并按要求佩戴党员徽章。

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要通过召开党委会、支委会,党员大会、文件传阅等方式,将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位党员,对佩戴党员徽章问题认真排查梳理,及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方正林区党委组织部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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