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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关于印发《苇河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苇林营字[2011]92号
2012-01-05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关于印发《苇河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苇林营字[2011]92号 

各林场、种子园:

    林木种子即将进入成熟期,为确保完成今年的采种计划,防止抢采掠青、破坏林木种子资源的现象发生,现将《苇河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林木种子  采收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总局政策法规处,松花江管理局法制办。             

抄送:庆国局长、福论、长顺、凤瑞、永富副局长,公安局、法

      制办、营林处、资源科、林政防火科、稽查大队,存档。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2日印发 

                              

              

                     苇河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保护和利用好种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局从事林木种子采收、经营、运输、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造林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 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四条  采种林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以及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

第五条  苇河林业局林木种子站是苇河林区林木种子的合法管理机构, 公安、林政、资源、稽查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助管理。各检查站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制止一切违反种子采收和运输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凡入山采集林木种子的人员,必须持有林场签发的《采种证》。

第七条  采收林木种子必须在林业局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告的时间内进行。严禁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第八条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子资源(天然红松、樟子松、红皮云杉、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等珍稀、濒危树种)。

第九条  在林业局生产所需林木种子收购计划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经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林业局批准,擅自采集、收购、运输林木种子。

第十条  在林业局施业区收购林木种子,必须经林业局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收购(提出申请→林场签字→营林处审核→主管局长审查→种子站批复)。严禁私自倒卖、经营林木种子。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运输严格实行“一车两证”制度,即《森林植物检疫证》、《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林木种子运输证明》;调运出局的种子必须经林业局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运输。否则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十二条  各林场及种子园要高度重视,要加大林木种子的管理力度,将责任和任务落实到人。各主要路口设立专人看护、检查,禁止乱采乱收,要保质保量完成年度下达的采种任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按《种子法》第65条,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条,依据《种子法》第61条,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十条,私自倒卖、经营林木种子的,按《种子法》第60条,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一条,按《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18条,扣留种子,查验相关证件,依法处理。违反第十二条,对抢采掠青,无手续乱采乱收现象不制止和没有完成采种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执法和管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林木种子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苇河林业局营林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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