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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程序
2017-12-28

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工伤事故,需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到安全生产的要及时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2、劳动部门在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录入金保工程工伤认定信息网;

3、由劳动部门组织企业社保部门、工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参加调查人员和企业法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4、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劳动合同、医疗诊断、事故调查报告书、总局工伤认定名册,在一个月内上报总局劳动保障部门;

5、总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工伤;

6、经治疗伤情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受理后,按科别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依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和伤残情况,通过临床检查和诊断提出鉴定意见;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例会讨论后确定鉴定结果;

5、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送达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违规行为,可向上一级劳动管理部门举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三、工伤待遇

1、总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社保部门按规定核销医疗费用;

2、工伤人员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企业要执行停工留薪待遇,标准为本人原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经总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6级的可享受伤残津贴,7-10级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继续治疗的,需重新报总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批。总局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旧伤复发继续在门诊治疗的一年内有效;住院治疗终结一次有效。

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继续治疗经总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批后,由林区职工医院专家组提出治疗计划,报林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手续。如需外地转院治疗的要经总局社保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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