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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直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17-12-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农[2016]74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直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局农业的地力支持保护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补贴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地力支持保护补贴:补贴对象为我局合法土地的所有者,具体方法:将县财政拨付我局的地力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面向我局所有的合法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平均分配。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进行任何挪用。节流等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因历史原因,省农委、财政部门审批确定我局的耕地面积比实际合法耕地面积小,我局施行所有合法耕地都有补贴的方针,我局职工享受的地力支持保护补贴的标准比黑龙江省标准低。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基层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补贴资金。

第九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对在补贴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五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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