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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林业局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9-11-07
                                桦南林业局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我局工业园区的进一步扩大和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局投资兴业,根据省政府和森工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桦南林业局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1、国内外客商到我局依法投资经营、兴办实体和公益事业,可享受森工总局和林业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自己选择。
     2、外来投资企业落户工业园区建厂,其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企业现有的闲置资产和厂房,投资企业可改造利用,企业免收三年租赁费。
    3、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本局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林业局落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4、、引进的投资企业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租赁费用的20%奖励本人。
    5、对牵线搭桥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桦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林业局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者是企业的干部或职工,且引入的企业投资超50万元的,企业给予引资人一级3%工资奖励。
    6、招商局负责统一协调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企业招商局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7、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林业局招商局投诉,招商局将负责协调处理。
     8、对引资者的认定,由资者出具证明,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定;对投资额的认定,由林业局组织财务、企管、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计、核查,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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